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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0-07-06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8 字体: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应具有完成本专业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协助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曾协助完成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等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工作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本专业辅助性的技术工作或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技术员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技术员”、“造纸设备专业技术员”、“造纸工艺专业技术员”、“造纸检验专业技术员”、“造纸技术管理专业技术员”、“造纸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工业部门名称

专业名称

包含的主要范围

1

造纸工业

造纸

制浆、造纸

2

日用机械工业

日用机械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3

日用硅酸盐工业

日用陶瓷

日用陶瓷

卫生陶瓷

卫生陶瓷

日用硅酸盐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4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日用化工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5

食品工业

制糖

制糖

食品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发酵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6

粮油工业

粮食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7

制盐工业

制盐

制盐、盐制品

8

烟草工业

烟草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9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皮革毛皮制品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10

家具工业

家具

家具

11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文教用品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

体育器材与用品

乐器

乐器

12

燃气器具工业

燃气器具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13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光学制品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感光材料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14

塑料制品工业

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

15

五金制品工业

五金、金属制品

五金、金属制品

16

家用电器工业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17

照明器具工业

照明器具、电光源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18

衡器工业

衡器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19

玩具工业

玩具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20

室内装饰工业

室内装饰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21

日用杂品工业

日用杂品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22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轻工包装与印刷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23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轻工仪器、仪表

轻工仪器、仪表

24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轻工机械装备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轻工热电装备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轻工制冷装备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5

轻工电气工业

轻工电气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6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食品生物技术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27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饮用水及水处理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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