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修订案)
2021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GA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外资、合资及多元粮油骨干企业和相关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本 造福于民”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按照“人间盘中餐,天下粮人情”的理念,努力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政企之桥、会员之家、企业家之家”,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广东特色的现代粮食行业协会,为促进行业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党建组织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主要地域为广东省。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3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建议,参与行业规划等制定,促进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加强企业自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开、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
(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职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加快转型升级,举办交流会和论坛等,为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创造环境;参与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推广,培育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四)建立信息交流网络。收集整理国际和省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资料和信息,办好广东粮食行业网、通讯,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
(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开拓国内外市场。帮助会员企业加强发展省间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组织会员出省、出国考察,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粮食资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幸福广东多作贡献;
(七)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粮食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凡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教育及其他跨行业机构多元经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期报送经营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万元;
(二) 执行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万元;
(三)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4万元;
(四)一般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1万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年轮值执行制,负责组织执行当年协会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