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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4 09:54:14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0 字体:

2023年7月24日,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修订印发了《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粤粮规〔2023〕2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细则》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新形势下加强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对政府储备粮承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强化承储企业条件设定、选择程序、日常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违规违约处罚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范。为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部署,适应新形势下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工作要求,需修改完善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相关规定。

  (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不断健全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先后修订或制订《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等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做好制度衔接,需重新修订《细则》。

  (三)规范相关制度建设的需要。原《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2011年制定,按现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已过实施有效期,亟需修订以满足现行管理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8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章节和相关表述进行优化和更新。将原第二章“职责分工”内容合并到第一章“总则”,考虑《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在《细则》中简化了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代储管理职责要求的有关表述。

  (二)取消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相关规定。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并依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删除了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和综合评审要求等内容,规范表述为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代储企业,并对下达计划、承储合同、代储的省级储备粮确认以及发放贷款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完善代储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要求。提高代储准入门槛,增加了代储企业要实现粮库信息系统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完善了代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调整仓房以及发生可能危及省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情况等事项请示报告及办理程序。结合工作实践,取消了省农发行对储备粮库存数量定期核查;取消了代储企业办理名称变更、库点调整和省级储备粮损失核销时,须经当地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审核盖章等工作程序。

  (四)增加了自主轮换管理有关要求。结合近年开展代储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实践,在轮换管理章节增加自主轮换相关内容,并区分静态轮换和自主轮换相关内容要求。按照国家最新要求,将之前规定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修改为4个月,增加经批准可再最长延期2个月的相关内容。

  (五)删除了代储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制定程序相关内容。《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对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调整机制进行规定,《细则》不再重述。

  (六)删除了退出代储在库省级储备粮销售或移库的保管费和利息的时间计算方法,明确以按承储合同和相关规定计算,并明确代储企业退出代储后,应继续履行在库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责任,直至省级储备粮出库完毕。

  (七)将原罚则部分内容合并到监督管理章节。增加收储确认后,未实现粮库信息系统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的相应处罚,增加代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中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删除了以签订合同形式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支付报酬”等具体内容,由相关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三、参照贯彻执行指引

  《细则》的适用范围是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但各地在本级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工作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或参照执行,切实加强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在具体贯彻执行中,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代储的计划安排、区域布局、企业选取、合同签订、收储入库、在库管理、轮换管理等代储的各个环节,要依照职责分工严加管理,全程掌控,严防利用代储分配权寻租等腐败行为。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有效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各地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指导代储企业加强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管理等日常工作,确保代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二)严格代储企业选取条件。按照《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的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基本条件,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代储企业基本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基本条件,严格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承储工作,坚决杜绝仓房和配套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卫生环境不达标、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不好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任务。

  (三)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代储企业。各级地方储备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以外的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都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切实防止在代储企业选取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发生。具体招标形式,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主体负责招标的,一般应将招标方案、结果报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四)加强代储企业承储合同和委托协议的管理。在代储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代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坚决杜绝在合同或协议中出现“优先动用权”等不准确表述。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对承储合同和委托协议条款的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要求。

  (五)科学合理确定代储费用。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费用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成本费用水平,保障储备资金成本和合理的储存保管费用。采取费用包干的,一般应明确费用包干的范围。

  (六)完善代储管理规章制度。各地要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地方储备粮代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制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依规加强代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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